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的通知
2021-03-17 09:41:49 国部委文件/综合办公室 4593
                                                                        建办人函〔2021〕9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深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升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服务水平,决定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培训机构信息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要求(附件1),制定本地区培训机构具体条件,注重强调培训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关技能人员理论培训和技能实操培训的能力。各地要对现有培训机构及新增培训机构进行梳理,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2)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系统),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

二、严格培训考核要求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由培训机构对行业技能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能跨省域培训发证。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人员进行安全、理论、实操测试,按要求将测试成绩合格人员上传至培训管理系统,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系统将按照统一编码规则为培训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附件3)。我部将建立统一培训考核题库,供培训机构免费使用。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流程,确保培训数据准确有效。培训管理系统中的人员培训信息将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为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强化施工项目人员配备提供人员培训依据。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不定期实地抽查,并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签到、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对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进行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将其从培训管理系统中清出。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培训管理系统中原各省(区、市)上传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信息,在完善培训机构信息和个人信息后可自动生成电子证书。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12日前将培训机构、现有培训合格证信息上传至培训管理系统,保证电子证书顺利换发。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

   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样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