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使用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的通知
2020-12-11 11:46:24 市建委文件/综合办公室 2383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升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广使用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以下简称再生建材)是指以建筑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建材和建材产品的统称。

  二、本市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以下称财政和国有资金工程)应优先使用再生建材。市政、园林、道路等项目,在可使用再生建材部位使用再生建材占同类建材产品的比例不低于25%;财政和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水务工程项目,在可使用再生建材部位使用再生建材占同类建材产品的比例不低于15%。

  鼓励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在工程的基础砖胎模、砌筑围墙、人行道、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基垫层等部位部分或全部使用再生建材。

  支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使用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骨料。

  再生建材种类、性能指标及可使用部位按《武汉市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导则(试行)》执行。

  三、再生建材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城管委、市城建局报送上月再生建材生产应用与原料使用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

  四、使用再生建材的各类工程项目,各相关参建主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阶段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和使用再生建材作相应研究论证,明确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和使用再生建材的有关要求和初步方案;在工程招标和材料采购环节应当对再生建材的使用明确具体要求并组织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再生建材的使用情况;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再生建材的使用部位、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并在设计交底时予以明确;

  (三)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技术指标要求的再生建材,按图施工;

  (四)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符合设计技术指标要求的再生建材。

  五、市、区(开发区)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场(厂)的规划,并积极组织建设。

  六、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项目审批阶段核查报批文件中有关建筑废弃物处置和使用再生建材的内容。

  七、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再生建材应用的监管:

  (一)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应加强再生建材产品应用宣传工作,负责收集再生建材产品应用信息;

  (二)设计管理和设计审查管理部门应将再生建材设计应用纳入设计检查内容,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再生建材质量纳入日常监督内容,督促参建各方履行进场验收和复检责任;

  (四)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再生建材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将再生建材的使用要求纳入评标内容。

  八、市、区(开发区)园林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专业工程中再生建材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十、应用再生建材的工程项目,在国家、省、市优质工程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3日